第一條 為加快預拌砂漿推廣應用步伐,全面禁止現場攪拌,依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和《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通告》(淮政發[2012]30號)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淮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區(除淮陰區、淮安區外)范圍內所有新開工建設工程項目,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架設砂漿攪拌機,必須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第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取得淮安市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頒發的備案登記證書方可向社會供應預拌砂漿;外地預拌砂漿產品進入我市必須到市散辦備案。
第五條 屬于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必須在使用前經市散辦備案,方可現場攪拌砂漿:
(一)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條 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標明使用預拌砂漿。
第七條 設計單位必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及其相應的等級,因使用預拌砂漿而增加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對未開工的但已完成施工圖或經施工圖審查過的建設項目,必須負責進行圖紙設計變更手續。
第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砂漿及其相應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第九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每季度按時向社會發布。造價咨詢機構在編制預算及招標控制價時,應按照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編制。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或者使用不合格砂漿的,應當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提供工程實際使用預拌砂漿用量,作為竣工驗收資料之一(附淮安市工程項目預拌砂漿用量統計審核表)。如實際使用量明顯少于預算用量,則視作未使用預拌砂漿,市散辦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不予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 市質監站、安監站在監督檢查中,應對建設工程中預拌砂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應使用預拌砂漿而未使用或者實際使用量明顯少于預算用量的建設工程,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參加優質結構、優質工程、文明工地、綠色施工等各類評比活動。
第十四條 市散辦負責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各縣、淮陰區、淮安區推廣應用預拌砂漿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安市工程項目預拌砂漿用量統計審核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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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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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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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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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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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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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砂漿供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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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強度等級 |
預算用量(噸或立方米)建設方提供 |
實際用量(噸或立方米)供方提供 |
監理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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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用量(噸或立方米) |
實際用量(噸或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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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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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漿供應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施工單位(蓋章):
項目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
監理單位(蓋章):
總監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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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意見(蓋章):
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淮安市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審核意見(蓋章):
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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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建設單位作為工程驗收資料留存,一份淮安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留存,一份淮安市建筑安全監督站留存,一份淮安市散裝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留存。
















